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5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2019-12-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8座01单元,法定代表人:肖贵兰,股东:肖贵兰、董志鹏,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美容健身咨询服务;家庭服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营养健康咨询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护理服务(不涉及提供住宿、医疗诊断、治疗及康复服务);化妆品制造;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美容服务;游泳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2年6月12日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贵兰,股东肖贵兰、董志鹏没有注册“优可”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优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卫,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8座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肖贵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炳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8座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芋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被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曾文芋提出反诉。2019年12月17日,原告曾文芋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2019年12月19日,被告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文芋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体现,均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芋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晓雪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