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10号
裁判日期:2018-12-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单元22层,而非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国信广场2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崇霞,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产品、食品。
原告:石小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雯杰,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单元22层。
法定代表人:张崇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石小银诉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石小银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小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小银撤回对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石小银承担。
审 判 长 隋 婧
人民陪审员 李大建
人民陪审员 胡智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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