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8659号
裁判日期:2019-04-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单元22层,而非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国信广场2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崇霞,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产品、食品。
原告:唐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海,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锋,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单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BXBUGXY。
法定代表人:张崇霞。
原告唐春艳与被告刘军、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唐春艳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春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春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春艳负担。
审 判 员 何 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智铭
书 记 员 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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