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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21756号

裁判日期:2020-10-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歌诗芬品牌(中国)内衣运营管理中心实为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363号长盛国际大厦A栋三层A307室,法定代表人:裴双双,股东:裴双双、陈飞,经营范围为: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饰制造;服饰研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歌诗芬”第10242869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但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和“歌诗芬”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歌诗芬”品牌的特许人为义乌市派彩服装有限公司。

原告:谢跟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
  法定代表人:杨新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跟华诉被告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跟华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跟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谢跟华负担。

审判员     梁 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丽霞

  • 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363号长盛国际大厦A栋三层A307室(自主申报)
  • 免费电话:400-688-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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