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2021-02-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弘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4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而非上海市宝山区智园二期永谊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孝心,股东:周孝心、李伟华,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钟表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玩具销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1年5月17日上海弘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孝心,股东周孝心、李伟华没有注册“弘筹”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弘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弘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道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弘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孝心,任执行董事。
原告王道威与被告上海弘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王道威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道威撤诉。
审 判 员 施 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嘉兴
书 记 员 陆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