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2019-09-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865号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杨德权,股东:杨德权、谢天,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厨房设备及用品、家用电器,食品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元气萌主”第37331158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觅寒户外有限公司,而非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德权,股东杨德权、谢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元气萌主”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一条小团团(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且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少辉饮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华路149号。
经营者:蔡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865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峰、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少辉饮品店、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周晓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 陈继英
人民陪审员 陈定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