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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豫17知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2020-08-2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865号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杨德权,股东:杨德权、谢天,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厨房设备及用品、家用电器,食品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元气萌主”第37331158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觅寒户外有限公司,而非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德权,股东杨德权、谢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元气萌主”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一条小团团(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且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白小柯,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鹿角巷黑鹿奶茶店,经营场所:遂平县一中门口西侧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8MA4604CA95。
  经营者:王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麦则、李嘉莹,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与被告遂平县鹿角巷黑鹿奶茶店(以下简称遂平奶茶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遂平奶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白小柯,被告遂平奶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茂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邱茂庭公司当庭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旗下经营的“鹿角巷”品牌,是国际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原告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许可,有权排他使用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国作登字-2018-F-00563945号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鹿角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号鹿角巷之北极光、国作登字-2018-F-00563947号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国作登字-2018-F-00560823号鹿角巷之线条绅士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60827号鹿角巷之绅士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号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号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56292号鹿角巷之线条剪影鹿的美术作品以及国作登字-2018-L-00563229鹿角巷湖滨银泰店深化图纸作品,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原告经营的“鹿角巷”品牌,自2013年在中国台湾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先后进驻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在海内外均取得较大影响,其中由原告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近百家,覆盖中国46个城市。原告推出的名称为“黑糖鹿丸鲜奶”、“北极光”、“晨曦”等新式饮品,一经上市,经众多明星及知名博主推广,及与知名影视IP、广告媒体等合作,并通过微信、微博、小红书APP等渠道广泛传播,迅速引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及邱茂庭许可,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遂平奶茶店答辩称:1、邱茂庭不是鹿角巷图案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尹燕在先创作并在先使用鹿角巷图案。邱茂庭不是鹿角巷图案的最早创作者和使用者,答辩人提交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案卷材料和民事判决书,可证明案外人尹燕于2013年8月10日首次创作完成鹿角巷图案。该生效判决认定尹燕享有鹿角巷著作权。尹燕在先创作并在先使用鹿角巷图案,邱茂庭不是鹿角巷图案的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原告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2、原告对涉案图案不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依据。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图案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仅仅是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需经申请审核程序。著作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著作权的获得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的依据。3、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邱茂庭创作并最早使用鹿角巷图案。被告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外人尹燕在先创作使用鹿角巷图案的情况下,更加推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说法。4、原告提供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5、被告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合法加盟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加盟费和店铺经营所用材料款,合作协议书可以证明店铺的装修设计方案全部由上海鸿樽公司设计,经营的产品和包装均通过鸿樽公司订货提供。鸿樽公司经广州美西西餐饮授权拥有鹿角巷作品版权使用权。我店铺通过加盟合法经营使用,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6、被告经营时间较短,店铺规模较小,店铺处于亏损状态。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被告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未提供合理费用的支付记录和发票等证据,不应支持其合理费用的要求,公证书等证据均可在多个案件中使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店铺开设时间短、店铺规模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不存在主观恶意。原告图案知名度不高,影响范围不大,在餐饮行业也不属于知名、闻名或者有影响的品牌,原告利益未受到损害。原告抄袭案外人尹燕图案,不应当因其抄袭行为而获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

原告邱茂庭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告工商信用信息截图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01186号公证书一份,证明邱茂庭系11幅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邱茂庭许可享有排他使用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第三组证据:邱茂庭对“鹿角巷”系列作品创作及发表情况说明(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4897号公证书;邱茂庭及其名下斜角巷餐饮店于2017年4月19日在台湾申请注册商标(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6277号公证书;邱茂庭于2017年8月1日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截图一份;鹿角巷LOGO发展历程;鹿角巷系列作品设计手稿(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4805号公证书;斜角巷餐饮店台湾桃园餐饮住所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变更登记;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发表的第一条官方微博截图,证明斜角巷与鹿角巷之间的联系及演变过程,邱茂庭系鹿角巷系列作品的最早创作、使用人,在大陆最早的商业使用时间为2017年8月2日。第四组证据:影视演员林心如、奥运冠军何姿、音乐制作人吴克群等明星及广告宣传图,证明经原告宣传、运营的鹿角巷餐饮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五组证据:鹿角巷在大陆地区营业中的正牌门店名单和各城市店铺详情表;鹿角巷正牌门店照片;(2018)粤广南粤第130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正牌店铺的装修、装潢具有极高的辨识度。第六组证据:(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4792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及邱茂庭许可,在其店门头、店铺装潢、饮品名称、包装、宣传页等处大量使用原告享有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七组: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合理的维权费用。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遂平奶茶店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证明原告店铺装修的独特性。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广告投放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鹿角巷的运营及宣传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也不能证明鹿角巷的知名度。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核实店铺真实性,原告单方制作的统计没有效力。对第六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不享有鹿角巷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对第七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不属于必要支出。

被告遂平奶茶店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案卷材料复印件一组、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一份,证明案外人尹燕在2013年创作鹿角巷图案,其于2013年12月12日至14日期间在展会上公开使用鹿角巷图案;邱茂庭并非最早公开发表使用鹿角巷图案,其非鹿角巷图案著作权人。该判决已于××××年××月××日生效。第二组证据:裁定书五份,证明原告不能释明鹿角巷著作权归属,已被多地法院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第三组证据:王志军与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保密协议一份;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收据二份,营业执照一份;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品登记证书一份、图文二份、授权书一份,证明广州美西西餐饮公司拥有鹿角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鸿樽公司使用。被告合法加盟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加盟费和店铺经营所用材料款,店铺的装修设计方案全部由上海鸿樽公司设计,经营的产品和包装均通过鸿樽公司订货提供。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不是该判决的当事人,对被告获取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第二组证据无法核实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第三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有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依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原告成立及取得有关权利情况

原告成立于2018年6月1日,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案外人邱茂庭以著作权人身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多幅美术作品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后,邱茂庭取得多份作品登记证书,分别为:1.《鹿角巷》(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创作完成时间:2015年1月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1月6日);2.《鹿角巷之剪影鹿》(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2;创作完成时间:2017年6月22日,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6月23日);3.《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创作完成时间:2015年1月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1月6日);4.《鹿角巷之线条绅士雄鹿》(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0823;创作完成时间:2017年2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2月16日);5.《鹿角巷之绅士雄鹿》(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0827;创作完成时间:2017年2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2月16日);6.《鹿角巷之北极光》(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创作完成时间:2016年5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6年6月27日);7.《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3947;创作完成时间:2016年5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6年6月27日);8.《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3945;创作完成时间:2015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3月5日);9.《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创作完成时间:2017年5月12日,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5月13日);10.《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创作完成时间:2017年6月22日,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6月23日)。11、《鹿角巷湖滨银泰店深化图纸》(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L-00563229;创作完成时间:2012年8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2年9月20日)。上述作品登记证书均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邱茂庭。

2018年12月12日,邱茂庭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下,出具《授权证明书》一份。该证明书载明,授权方邱茂庭(台胞证10519156)授予被授权方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他使用授权方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之剪影鹿”等系列作品;许可使用的作品为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十一项作品;授权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有权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网络等平台投诉、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2018年6月1日前开始实施、授权期间持续的侵权行为,被授权方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自侵权行为开始实施日起的全部侵权损害赔偿归被授权人;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同月14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57509号《公证书》。

二、被告对涉案“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使用情况

2019年6月10日,周皓依权利人授权,向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月12日18时4分许,公证人员李某1、李某2同周皓一起来到驻马店遂平县第一初级中学西侧约50米路北一处门头标示有“鹿角巷THEALLEY”等字样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周皓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两杯饮品,取得饮品两杯、吸管两根、手提袋两个。由周皓在现场使用清洁过的拍照设备对上述购买场所及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取得十二张电子照片。2019年6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对上述事实出具(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586号公证书。原告邱茂庭公司为上述保全证据支付670元公证费。

经比对,被告在门头店招、柜台、店内价目表等处使用的中文“鹿角巷”和英文“THEALLEY”与邱茂庭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美术作品相同。在部分饮品外包装、包装袋、价目表、招贴上使用了与邱茂庭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美术作品相同的图案,在部分饮品包装上使用了与邱茂庭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之北极光》、《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美术作品相同的图案。

三、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

被告为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11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奶茶加工零售。

2018年10月14日,案外人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的经营者王志军签订《合作协议书》,授权王志军从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使用“鹿角巷”品牌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产品工艺及技术资料。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王志军提供品牌产品、生产设备、技术培训、品牌店铺装修设计方案等。王志军向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2800元、前期材料款60524元。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登记的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号THEALLEY作品登记证书及附图,授权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使用其鹿角巷作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案外人邱茂庭创作完成“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其系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辩称邱茂庭并非“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交充分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所提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获得邱茂庭所授予的排他使用许可后,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该授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邱茂庭或其授权的原告许可,在其店铺装潢与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邱茂庭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极光》、《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作品一致或近似的图案,已构成对前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成立,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外人上海鸿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授权,故其抗辩系合法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发行时间、传播范围、知名度、原告取得授权时间、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地段、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遂平县鹿角巷黑鹿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遂平县鹿角巷黑鹿奶茶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50元,被告遂平县鹿角巷黑鹿奶茶店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萌菊
审判员     方丽平
审判员     翟冰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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