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91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2021-03-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2216室,法定代表人:吴红红,股东:吴红红、张焕妮,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酒店连锁经营管理;网络科技、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培训);礼仪服务;餐饮项目投资;企业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餐饮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酒店用品、厨房设备、预包装食品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汉哥德”第23439733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苏州好伙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吴红红,股东吴红红、张焕妮,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汉哥德”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苏州好伙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冯旭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生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2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MA3D89。
申请人冯旭玲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冯旭玲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旭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冯旭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