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2021-0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金如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F区商业JP321,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建国,经营范围为:智能设备项目投资;商业运营管理;智能设备共享系统开发及推广;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建设及管理;企业形象包装推广;机械设备设计;医疗器械(一、二类)、预包装食品、电子产品、自动售货机、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玩具研发及销售;环保产品的研发与推广;连锁店管理;国内外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金如控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嬉游情趣”第35771252号第10类性玩具商品商标,但安徽金如控股有限公司和“嬉游情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亚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安徽金如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鹿鸣山路304号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技研发楼1101。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
原告胡亚冰与被告安徽金如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智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景鑫
书 记 员 任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