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8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2020-06-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河南潮宅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截止2019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经五路6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雄,已于2020年9月1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河南潮宅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潮宅”第36081844号第19类建筑材料商品商标,但河南潮宅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潮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宾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潮宅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东方办事处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经五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郭宾宾与被告河南潮宅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宾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郭宾宾负担。
审判员 邓园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