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5执3378号
裁判日期:2020-11-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3411室东首,而非温州市鹿城区翠微大道黄龙康城商业15幢121号,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股东:刘鹏飞、陈君,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餐饮品牌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注册“大厨星”第3824625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0年11月2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大厨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郭亦宁,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PD4H5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长亭街9号俊杰科创大厦1905、1906、1907。
郭亦宁与锐星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20)苏0115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郭亦宁授权费2000元、培训费160000元合计162000元。申请人郭亦宁同意申请人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88000元,其他请求申请人郭亦宁表示放弃(该款汇至户名:郭亦宁,开户银行: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信银行玉城路支行,账号:62×××05)。若申请人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则承担全部费用162000元,申请人郭亦宁可就申请人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费用162000元未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锐星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锐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东东
审 判 员 刘 秀
审 判 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秋艳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