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2020-07-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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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术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光,系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梦,系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13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TBD68。
法定代表人:刘永疆。
原告李术刚与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术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李术刚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莹
审 判 员 李 煜
审 判 员 林 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赖嘉涛
书 记 员 卢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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