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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06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2020-07-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227号二楼2006房之001,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永泰从云路839号利都商务中心B218,法定代表人:刘永疆,股东:深圳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汽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鲜肉批发(仅限猪、牛、羊肉);鲜肉批发(仅限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牛、羊肉);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宝石饰品批发;宝石饰品零售;黄金制品批发;铂金制品批发;黄金制品零售;铂金制品零售;白银制品批发;白银制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家用电器批发;食用盐销售(不含批发);收购农副产品;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钟表批发;钟表零售;眼镜批发;眼镜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仓储代理服务;仓储咨询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业管理;包装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摄影服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停车场经营;广告业;策划创意服务;游乐园经营(需持有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持有效证件方可开展经营);餐饮管理;行李包裹寄存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熟食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糕点、面包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报刊批发;图书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电子出版物出版;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送贝”第36171654号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和“送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燕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新民,系其父亲。

原告:燕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13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TBD68。
  法定代表人:刘永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玲,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鸿,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燕鹏、燕新民诉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百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新民、原告燕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新民,被告亿联百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玲、林岸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鹏、燕新民诉称:2019年6月原告在互联网是看到被告的招商广告,广告主要以深通快运的名义在全国招商,2019年6月21日晚原告来到被告指定的酒店。22日被告樊经理介绍了深通快运的情况并陪同原告到被告公司及物流园仓储中心参观,23日被告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在酒店会议室做招商介绍及签约会议,并提供了现场签约的优惠政策。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签约,作为山西省侯马市的运营商,因被告称原告燕新民岁数大故让以儿子原告燕鹏的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是燕新民履行合同。2019年7月末,原告依约付清保证金8万元,通过被告的简单培训后开始推广送贝并邀请加入会员队伍,但公司的广告支持没有到位,公司承诺的6万货品加2万购物券变成了8万购物券(公司购物券跟实物兑换的比例是5:1,即每100购物券价值20元),这样6万货品成了6万购物券,无形中运营商损失了48000元。8月末公司核对8月份业绩,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人民币3元/个,没有兑现变成了首单奖励3元,送贝平台商城消费只给了10%的返佣,承诺的额外10%没有兑现。原告将情况向被告反映,但一直未解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204元(3元/个,共计68个)、向原告赠送6万元货品及2万元购物券、支付代理区域会员在亿联百汇福利商城购物返点7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向原告支付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980.6元、住宿费336元、误工费450元、生活费300元。

被告亿联百汇公司辩称:1.被告自2019年6月23日与原告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合同》后一直依约履行义务,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1)被告已按合作政策、会员政策向原告配送超过6万的货品,被告向原告配送共188613购物券(积分)的货品,原告自行在送贝商城上选购了16754购物券(积分)的货品,现账户余额35884购物券(积分),即被告共赠送了241251购物券(积分)给原告,远远超过约定的8万购物券(积分)。(2)原告认为“送等额6万货品”是指“送6万元货品”是理解错误。“送等额6万货品”是指“送等额6万购物券/(积分)的货品”,购物券/积分是所有货品(包括被告配送及原告在商城自行选购)的计价规则、交易标准,理由如下:第一,《合作政策》中的表格部分“电商补贴(商品及购物券)”中,运营缴纳多少合作费,被告就给予多少购物券电商补贴,表格下文字部分是对表格内容的延伸和具体化,表格部分“电商补贴(商品及购物券)”及现场签约的内容“送等额6万货品”都是以同一的“购物券或积分”为计价标准;第二,《2019送贝会员政策》的区域运营商第2点“交10万合作费,公司配10万的兑换商城商品”,而商城商品都是以购物券或积分的形式交易;第三,根据公司交易习惯及合作惯例,公司配送的货物都是以“购物券或积分”为计价单位,并不是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一直以来从未有运营商对此提出异议;第四,“6万”后并无“元”或“人民币”字。(3)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元/个的发展会员奖励。(4)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0%的福利商城购物返点。该70%的福利商城返点仅针对区域运营商直推的普通会员在福利商城消费,其他的非直推用户,区域运营商仅获得10%的利润(该利润是从被告的利润中分出来的,并非从70%的返点中分出)。2.在被告履行合同时,原告至今未签约满5家联盟店,依据合作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合作货款作为违约金,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燕鹏(乙方)与亿联百汇公司(甲方)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本合同所称的区域运营商是指按交易习惯形成的区域内,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销售商、服务商。乙方自愿申请作为甲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的区域运营商,协助甲方在当地的业务运营、联盟店以及会员的拓展和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运营区域为山西省侯马市。乙方运营区域内的用户在甲方电商平台购物,在一个月内日均购物量达到200件的次月,乙方可申请物流配送业务,但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规定和深圳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配送服务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开展业务。乙方和乙方在其运营区域内发展的联盟店可以以1元人民币购买5购物券的比例在甲方电商平台购买购物券。甲方在乙方运营区域内,按照乙方和乙方联盟商家发展的所有会员在亿联百汇(送贝)福利商城购物所产生的每月的总利润的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运营推广费;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的用户在甲方平台购买购物券,甲方收取14%的成本,额外的利润甲方在次月结算给乙方,市级运营商额外获得其管理辖区内月购物券购买总额0.5%的管理费,每月由甲方将上月的管理费支付绐市级运营商。(例如:乙方开发的联盟店以20元购买100购物券的比例本月总共购买了10万购物券,那么乙方可获得6000元利润,市级运营商可额外获得500元的管理费);消费者通过送贝在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开发的联盟店线上交易可获赠消费等额的购物券,购物券由甲方统一赠送,甲方收取14%的赠券成本,额外的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次月结算给乙方。(例如:本月消费者通过送贝在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开发的联盟店线上交易总额为50万元,乙方开发的联盟店的平均扣点为20%,那么乙方可获得30000元利润。)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货款8万元人民币,此费用将用于支持各区域市场运营,如:办公费、广告费、市场政策支持费等,不予退还;若乙方取得运营权后3个月不能签约一家联盟店,或6个月不能签约5家联盟店,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扣除合作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期为一年,自签订当日生效。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企业业务宣传资料,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甲方为乙方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具体方式和额度根据甲方的推广政策制定;甲方有权保留对本公司的电商平台、物流系统、营销系统、运营商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进行修订和解释的权利。除本合同有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可擅自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否则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且收取违约方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损失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均已经各方充分、详尽的协商,无论守约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有无或多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且违约金的支付以有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为充分条件,不考虑损失有无或多寡。甲乙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类支出,因签订、履行本协议以及解决相关纠纷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公证费、法院或仲裁庭收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合理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合同有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名、捺指印,乙方有权签字人落款为燕新民。

被告向两原告提供的《合作政策》(仅限:2019/6/22-23号)载明“(表格部分)县级市合作费8万,电商补贴(商品及购物券)8万,电商提成10%。合作费全额返还:1.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人民币3元/个,2.代理区域会员在亿联百汇福利商城购物返点额外增加10%(以上两项总和返还完合作费为止)。现场签约:送等额6万货品+1万购物券(区县代理),享受所代理区域内会员在商城购物利润的10%,代理商商城返点额外增加10%作为合作费返还,返完为止,合作区域内新注册亿联百汇会员奖励3元/个作为合作费返还,返完为止”。

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微信向两原告发送“亿联百汇会员政策(2019.5.6).pdf”,显示文件标题为《2019送贝会员政策》,载明“平台定位(深通快运,送贝)、电商现状、送贝商城简介、会员体系(普通会员、VIP会员、联盟店、城市合伙人、区域运营商)、送贝社区运营手册(2019年落地实施方案)”等内容,其中“2.VIP会员的权利:4.邀请他人注册普通会员,与自己账号终身绑定,普通会员在福利商城购物,VIP会员享受总利润的70%,立即到账(注:旗下VIP账号购物不参与提成);3.联盟店:③联盟店的权利:享受VIP会员所有权利,联盟店直接推荐注册的普通会员,该联盟店享受总利润70%的提成。5.区域运营商:②区域运营商享受的权利:交10万合作费,公司配10万的兑换商城商品,获得自己直推的普通会员在福利商城消费总利润的70%,获得区域内所有用户在福利商城消费总利润的10%,做出统计按月结算。③区域运营商的好处:通过开发城市合伙人和联盟店快速回本,获得兑换商城10万购物券的商品等。2019年新版本升级功能介绍:2.补贴运营商在负责区域内新注册普通会员3元/个(需要用户在平台交易一单),3.VIP会员升级为298元/个,直接推荐人账号获得150元,运营商体系内新注册VIP会员运营商额外获得30元/个(月结),2019年5月1日起公司扶持政策,政策截止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被告向原告声明“看资料学习,必须清晰掌握项目模式、操作流程、各级别会员的详细利润及好处”等内容。

被告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分别向两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两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8万元。被告当庭确认8万元款项的付款人是燕新民。2019年7月24日,被告向燕鹏出具《运营商账号授权书》,将运营商账号45×××42交由燕鹏使用。

被告就其履行合同义务情况提交以下证据:1.《燕新民选货单》《燕新民物料明细清单》及物流跟踪单,显示被告在2019年8月期间共向燕新民配送了188613购物券的货品,其中包括海报、气球、爆炸贴、三折页、抽纸盒等开业礼品。2.《燕鹏、燕新民商城订单明细》及物流明细,显示6个积分支付的订单及1个现金支付的订单,收货人为燕新民,购买者账号45×××42,下单时间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其中积分支付总计16754,订单货物均已由被告配送给燕新民。3.运营商账号信息,显示用户名45×××42的积分余额为35884,最后登录时间2020年3月26日。4.《燕鹏佣金明细表》及转账汇款单,显示燕鹏2019年7月佣金180元,8月佣金184.3元(福利商城订单返佣增加4.3,合计188.6元),9月佣金11.6元(福利商城订单返佣增加5.6,合计17.2元),7月购物券支付金额1000、到账的购物券5000、折扣0.2、充值返点300元、充值用户为联盟店;上述款项均已支付给原告。5.被告系统统计数据,显示原告2019年7月发展1个VIP会员获得佣金180元,8月发展1个VIP会员获得佣金180元、3个订单返佣(VIP会员、区域运营商、普通联盟店在福利商城消费,佣金10%)4.3元,9月2个新用户首单奖励各3元、3个订单返佣(消费者在福利商城消费,佣金10%+70%)5.6元,其中10%+70%佣金为原告直接推荐的3个新用户(直推70%佣金+额外返点10%)。6.《网络营销推广合同》《搜索引擎托管服务合同》及发票,分别显示被告与案外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就在百度招商对被告或其客户进行网络推广事宜签订协议(履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告与案外人北京龙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为被告提供在百度进行搜索引擎开户服务事宜签订协议(2019年9月25日签订,有效期一年),被告已支付上述服务费用。原告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5三性均不予认可,但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认为其只收到10%佣金、未收到70%佣金(特别是VIP会员及联盟店的返利);对证据6认为被告仅证明其就自身招商进行广告宣传,未依约对被告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

原告提交的APP“会员统计”页面显示联盟店4家,VIP会员2个,普通会员62个。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其在“2019年新版本升级功能”介绍中约定运营商新注册会员须在平台下单才有3元/个的奖励,62个普通会员中仅有2个进行了下单消费,相关佣金(首单奖励)被告已结算给原告。原告登录APP后显示商城有6个已结算订单,并认为有6个普通会员进行了下单消费;被告认为62个会员中只有5个下单,2个是首单奖励、3个是直推下单。原告认为依据APP载明数据其直推会员有62个,被告应按照《会员政策》给予70%返佣;被告认为70%订单返佣需要普通会员下单,依据其系统查询数据,原告所称62个会员包含联盟商和VIP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并不是全部由原告直推,原告直推会员下单有3个(9月),已支付相关返佣。经查询系统,被告确认62个普通会员中原告直推会员有50个,其余12个是原告发展的VIP客户或联盟店的直推会员。

被告另提交四份与案外人于2019年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及配货单,其中配货单显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兑换价格、总购物券、账户余额(券)等内容,拟证明被告配送给其他运营商的货品计价单位是“购物券”或“积分”,并非“人民币”。

原告就其主张的返点70%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无法予以明确;就其依据违约金条款的经济损失包括房租、装修费6880元、购买办公用品5500元、员工工资12000元、本人工资21000元,实际考察费用6000元,并就租赁店铺情况提交《租赁合同》、微信转账凭证,显示燕新民于2019年7月8日承租案外人位于侯马市北环路店铺(房租32000元/年),并支付定金2000元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租金30000元;原告就其主张的交通费980.6元、住宿费336元提供相应发票或车票等凭证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19年9月原告收取佣金后10月份停止合作,被告认为区域运营账号目前仍由原告支配,里面的积分可以购物。原告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达成的意向是只要发展会员即可奖励运营商3元/个,被告在签约时并未说明首单才有奖励,且被告说交8万元合作费后给予6万元货品及2万元购物券、5000元礼包、直推会员是70%的返佣+10%+10%等优惠。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后被告未履行的义务仍需要履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合作合同、合作政策、会员政策、租赁合同、收据、票据、APP截图,被告提交的会员政策、微信聊天记录、合作合同、送货单据、物流单、授权书、账号信息、佣金明细、转账凭证、合同、发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双方对合同相对方(两原告)及实际履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案涉合同,并约定合同期一年,自签订当日生效,故案涉合同现已到期终止。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广告支持没有到位;2.承诺的6万货品加2万购物券变成了8万购物券;3.没有兑现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人民币3元/个,变成了首单奖励3元;4.商城消费只给10%的返佣,承诺的额外10%没有兑现,未收到70%佣金(特别是VIP会员及联盟店的返利)。对此本院评析如下:1.原告是被告的区域运营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合作货款8万元系用于支持各区域市场运营(包含广告费),被告为原告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收取了合作费用后,对于原告的经营仅在其开业时配送了相关开业礼品,被告提交的广告推广合同也系针对其品牌从公司层面进行宣传,未完全履行对原告开发市场进行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等合同义务,构成违约。2.双方对于“6万货品加2万购物券”的理解存在分歧,但双方对于该条的依据为《合作政策》载明“(表格部分)县级市合作费8万,电商补贴(商品及购物券)8万,现场签约送等额6万货品+1万购物券(区县代理)”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合作政策》中将“6万”货品与“1万”购物券分别进行列明,明显有区分二者定义的作用,并未直接说明系按8万购物券进行处理,被告辩称系“8万购物券”与其上述列明方式不符;在“6万货品”前附加“等额”的条件,即使按照被告计价规则为购物券的主张,对该“等额”的理解应为与“6万元货品对应的购物券数量”,这也与被告主张已向原告赠送共241251购物券(积分)的行为模式相符,按照《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有关人民币购买购物券的比例(1:5)的约定,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赠送足额购物券(320000),构成违约。3.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合作政策》约定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人民币3元/个,其后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原告发送“亿联百汇会员政策”中明确“补贴运营商在负责区域内新注册普通会员3元/个(需要用户在平台交易一单)”并提醒原告清晰掌握会员政策内容,原告在收到该文件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项约定在会员政策中予以细化的认可,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会员政策中确定的规则支付补贴,从被告提交的系统数据来看,其确实履行了上述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该项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合作政策》约定“代理商享受所代理区域内会员在商城购物利润的10%,代理商商城返点额外增加10%作为合作费返还”,《2019送贝会员政策》约定“区域运营商获得自己直推的普通会员在福利商城消费总利润的70%,获得区域内所有用户在福利商城消费总利润的10%”,从被告提交的系统数据来看,被告对上述返点均支付给原告并就返点性质及比例予以说明,且70%的返点系针对区域运营商直推普通会员的消费利润(而不是只要直推普通会员就有70%的返点),原告为区域运营商,不适用对于VIP会员及联盟店的返点规定,在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定被告已依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该项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是否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204元(3元/个,共计68个)、向原告赠送6万元货品及2万元购物券、支付代理区域会员在亿联百汇福利商城购物返点70%。依据前述分析,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发展会员奖励(3元/个)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向原告赠送2万元购物券,原告另主张被告向其赠送6万元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使按照前述分析,被告未依约足额赠送购物券,因案涉合同已到期终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物券已无实际意义,本院将该部分归入原告损失,对此不再予以支持。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会员购物返点未提供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且本院查明事实显示被告已依约向原告支付返点,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10万元。《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损失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现原告就其主张违约金的损失依据仅提交《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予以证明,加上前述认定的购物券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980.6元、住宿费336元、误工费450元、生活费300元。《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因解决相关纠纷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合理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有合同依据且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误工费及生活费缺乏合同依据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燕鹏、燕新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燕鹏、燕新民支付交通费人民币980.6元、住宿费人民币336元;
  三、驳回原告燕鹏、燕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燕鹏、燕新民负担1200元,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巧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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