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1634号
裁判日期:2020-12-2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227号二楼2006房之001,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永泰从云路839号利都商务中心B218,法定代表人:刘永疆,股东:深圳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汽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鲜肉批发(仅限猪、牛、羊肉);鲜肉批发(仅限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牛、羊肉);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宝石饰品批发;宝石饰品零售;黄金制品批发;铂金制品批发;黄金制品零售;铂金制品零售;白银制品批发;白银制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家用电器批发;食用盐销售(不含批发);收购农副产品;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钟表批发;钟表零售;眼镜批发;眼镜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仓储代理服务;仓储咨询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业管理;包装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摄影服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停车场经营;广告业;策划创意服务;游乐园经营(需持有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持有效证件方可开展经营);餐饮管理;行李包裹寄存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熟食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糕点、面包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报刊批发;图书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电子出版物出版;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送贝”第36171654号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和“送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227号二楼2006房之001。
法定代表人:刘永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玲,广东谨然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鸿,广东谨然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新民,系其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上诉人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百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燕鹏、燕新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联百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玲、林岸鸿,被上诉人燕新民(同时作为燕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联百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燕鹏、燕新民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燕鹏、燕新民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超范围审理争议事项,剥夺了亿联百汇公司答辩与举证的权利,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二)亿联百汇公司严格履行《区域营运合作合同》第二条第八款的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事实,一审认定亿联百汇公司没有给燕鹏、燕新民个人广告支持与资金支持违反该约定,缺少合同与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1.《区域营运合作合同》第二条第8点约定:“燕鹏、燕新民向亿联百汇公司交纳合作货款捌万元整,此费用将用于支持各区域市场运营,如办公费、广告费、市场政策支持费。”合作货款是用于亿联百汇公司经营的全国“各区域”的整体市场运营的,并非只是针对“乙方(即燕鹏、燕新民)”个人经营的“区域”。2.亿联百汇公司对燕鹏、燕新民区域代理按照《合作政策》的要求给予了市场政策支持。3.《区域运营合作合同》并未约定对燕鹏、燕新民个人进行广告支持,《合作政策》合同并未有约定对燕鹏、燕新民“扶持资金”。(三)亿联百汇公司严格按照《合作政策》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一审认定亿联百汇公司违反该约定的“送等额6万货品”,是对《合作政策》条款的错误解读与误解解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1.亿联百汇公司已经依据《合作政策》,对现场签约燕鹏、燕新民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即“送等额6万购物券货品+1万购物”,严格履行《合作政策》给予的特殊优惠。2.一审以亿联百汇公司没有依据《合作政策》给予燕鹏、燕新民赠送等额6万元的货品为由,认定亿联百汇公司违约,是错误理解《合作政策》,强加亿联百汇公司的义务。
燕鹏、燕新民共同辩称,不同意亿联百汇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一)一审不存在超范围审理。(二)亿联百汇公司并严格没有履行《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第二条第8点的约定,且第四条第8点也约定了“扶持资金”。(三)亿联百汇公司把现场签约送等额6万货品变成6万购物券等都可以证明亿联百汇公司没有履行《合作政策》约定的相关义务,原先其招商部的刘总明确说明给燕鹏、燕新民提供6万元货品和2万元的购物券。
燕鹏、燕新民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亿联百汇公司:1.向燕鹏、燕新民支付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204元(3元/个,共计68个),向燕鹏、燕新民赠送6万元货品及2万元购物券,支付代理区域会员在亿联百汇福利商城购物返点70%;2.向燕鹏、燕新民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向燕鹏、燕新民支付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980.6元、住宿费336元、误工费450元、生活费300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23日,燕鹏(乙方)与亿联百汇公司(甲方)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本合同所称的区域运营商是指按交易习惯形成的区域内,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销售商、服务商。乙方自愿申请作为甲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的区域运营商,协助甲方在当地的业务运营、联盟店以及会员的拓展和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运营区域为山西省侯马市。乙方运营区域内的用户在甲方电商平台购物,在一个月内日均购物量达到200件的次月,乙方可申请物流配送业务,但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规定和深圳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配送服务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开展业务。乙方和乙方在其运营区域内发展的联盟店可以以1元人民币购买5购物券的比例在甲方电商平台购买购物券。甲方在乙方运营区域内,按照乙方和乙方联盟商家发展的所有会员在亿联百汇(送贝)福利商城购物所产生的每月的总利润的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运营推广费;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的用户在甲方平台购买购物券,甲方收取14%的成本,额外的利润甲方在次月结算给乙方,市级运营商额外获得其管理辖区内月购物券购买总额0.5%的管理费,每月由甲方将上月的管理费支付绐市级运营商。(例如:乙方开发的联盟店以20元购买100购物券的比例本月总共购买了10万购物券,那么乙方可获得6000元利润,市级运营商可额外获得500元的管理费);消费者通过送贝在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开发的联盟店线上交易可获赠消费等额的购物券,购物券由甲方统一赠送,甲方收取14%的赠券成本,额外的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次月结算给乙方。(例如:本月消费者通过送贝在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开发的联盟店线上交易总额为50万元,乙方开发的联盟店的平均扣点为20%,那么乙方可获得30000元利润。)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货款8万元人民币,此费用将用于支持各区域市场运营,如:办公费、广告费、市场政策支持费等,不予退还;若乙方取得运营权后3个月不能签约一家联盟店,或6个月不能签约5家联盟店,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扣除合作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期为一年,自签订当日生效。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企业业务宣传资料,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甲方为乙方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具体方式和额度根据甲方的推广政策制定;甲方有权保留对本公司的电商平台、物流系统、营销系统、运营商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进行修订和解释的权利。除本合同有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可擅自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否则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且收取违约方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损失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均已经各方充分、详尽的协商,无论守约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有无或多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且违约金的支付以有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为充分条件,不考虑损失有无或多寡。甲乙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类支出,因签订、履行本协议以及解决相关纠纷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公证费、法院或仲裁庭收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合理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合同有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名、捺指印,乙方有权签字人落款为燕新民。
亿联百汇公司向燕鹏、燕新民提供的《合作政策》(仅限:2019/6/22-23号)载明“(表格部分)县级市合作费8万,电商补贴(商品及购物券)8万,电商提成10%。合作费全额返还:1.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人民币3元/个,2.代理区域会员在亿联百汇福利商城购物返点额外增加10%(以上两项总和返还完合作费为止)。现场签约:送等额6万货品+1万购物券(区县代理),享受所代理区域内会员在商城购物利润的10%,代理商商城返点额外增加10%作为合作费返还,返完为止,合作区域内新注册亿联百汇会员奖励3元/个作为合作费返还,返完为止”。
亿联百汇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微信向燕鹏、燕新民发送“亿联百汇会员政策(2019.5.6).pdf”,显示文件标题为《2019送贝会员政策》,载明“平台定位(深通快运,送贝)、电商现状、送贝商城简介、会员体系(普通会员、VIP会员、联盟店、城市合伙人、区域运营商)、送贝社区运营手册(2019年落地实施方案)”等内容,其中“2.VIP会员的权利:4.邀请他人注册普通会员,与自己账号终身绑定,普通会员在福利商城购物,VIP会员享受总利润的70%,立即到账(注:旗下VIP账号购物不参与提成);3.联盟店:③联盟店的权利:享受VIP会员所有权利,联盟店直接推荐注册的普通会员,该联盟店享受总利润70%的提成。5.区域运营商:②区域运营商享受的权利:交10万合作费,公司配10万的兑换商城商品,获得自己直推的普通会员在福利商城消费总利润的70%,获得区域内所有用户在福利商城消费总利润的10%,做出统计按月结算。③区域运营商的好处:通过开发城市合伙人和联盟店快速回本,获得兑换商城10万购物券的商品等。2019年新版本升级功能介绍:2.补贴运营商在负责区域内新注册普通会员3元/个(需要用户在平台交易一单),3.VIP会员升级为298元个,直接推荐人账号获得150元,运营商体系内新注册VIP会员运营商额外获得30元/个(月结),2019年5月1日起公司扶持政策,政策截止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亿联百汇公司向燕鹏、燕新民声明“看资料学习,必须清晰掌握项目模式、操作流程、各级别会员的详细利润及好处”等内容。
亿联百汇公司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分别向燕鹏、燕新民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燕鹏、燕新民支付的合同款项8万元。亿联百汇公司当庭确认8万元款项的付款人是燕新民。2019年7月24日,亿联百汇公司向燕鹏出具《运营商账号授权书》,将运营商账号45×××42交由燕鹏使用。
亿联百汇公司就其履行合同义务情况提交以下证据:1.《燕新民选货单》《燕新民物料明细清单》及物流跟踪单,显示亿联百汇公司在2019年8月期间共向燕新民配送了188613购物券的货品,其中包括海报、气球、爆炸贴、三折页、抽纸盒等开业礼品。2.《燕鹏、燕新民商城订单明细》及物流明细,显示6个积分支付的订单及1个现金支付的订单,收货人为燕新民,购买者账号45×××42,下单时间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其中积分支付总计16754,订单货物均已由亿联百汇公司配送给燕新民。3.运营商账号信息,显示用户名45×××42的积分余额为35884,最后登录时间2020年3月26日。4.《燕鹏佣金明细表》及转账汇款单,显示燕鹏2019年7月佣金180元,8月佣金184.3元(福利商城订单返佣增加4.3,合计188.6元),9月佣金11.6元(福利商城订单返佣增加5.6,合计17.2元),7月购物券支付金额1000、到账的购物券5000、折扣0.2、充值返点300元、充值用户为联盟店;上述款项均已支付给燕鹏、燕新民。5.亿联百汇公司系统统计数据,显示燕鹏、燕新民2019年7月发展1个VIP会员获得佣金180元,8月发展1个VIP会员获得佣金180元、3个订单返佣(VIP会员、区域运营商、普通联盟店在福利商城消费,佣金10%)4.3元,9月2个新用户首单奖励各3元、3个订单返佣(消费者在福利商城消费,佣金10%+70%)5.6元,其中10%+70%佣金为燕鹏、燕新民直接推荐的3个新用户(直推70%佣金+额外返点10%)。6.《网络营销推广合同》《搜索引擎托管服务合同》及发票,分别显示亿联百汇公司与案外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就在百度招商对亿联百汇公司或其客户进行网络推广事宜签订协议(履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亿联百汇公司与案外人北京龙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为亿联百汇公司提供在百度进行搜索引擎开户服务事宜签订协议(2019年9月25日签订,有效期一年),亿联百汇公司已支付上述服务费用。燕鹏、燕新民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5三性均不予认可,但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认为其只收到10%佣金、未收到70%佣金(特别是VIP会员及联盟店的返利);对证据6认为亿联百汇公司仅证明其就自身招商进行广告宣传,未依约对亿联百汇公司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
燕鹏、燕新民提交的APP“会员统计”页面显示联盟店4家,VIP会员2个,普通会员62个。亿联百汇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其在“2019年新版本升级功能”介绍中约定运营商新注册会员须在平台下单才有3元/个的奖励,62个普通会员中仅有2个进行了下单消费,相关佣金(首单奖励)亿联百汇公司已结算给燕鹏、燕新民。燕鹏、燕新民登录APP后显示商城有6个已结算订单,并认为有6个普通会员进行了下单消费;亿联百汇公司认为62个会员中只有5个下单,2个是首单奖励、3个是直推下单。燕鹏、燕新民认为依据APP载明数据其直推会员有62个,亿联百汇公司应按照《会员政策》给予70%返佣;亿联百汇公司认为70%订单返佣需要普通会员下单,依据其系统查询数据,燕鹏、燕新民所称62个会员包含联盟商和VIP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并不是全部由燕鹏、燕新民直推,燕鹏、燕新民直推会员下单有3个(9月),已支付相关返佣。经查询系统,亿联百汇公司确认62个普通会员中燕鹏、燕新民直推会员有50个,其余12个是燕鹏、燕新民发展的VIP客户或联盟店的直推会员。
亿联百汇公司另提交四份与案外人于2019年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及配货单,其中配货单显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兑换价格、总购物券、账户余额(券)等内容,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配送给其他运营商的货品计价单位是“购物券”或“积分”,并非“人民币”。
燕鹏、燕新民就其主张的返点70%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无法予以明确;就其依据违约金条款的经济损失包括房租、装修费6880元、购买办公用品5500元、员工工资12000元、本人工资21000元,实际考察费用6000元,并就租赁店铺情况提交《租赁合同》、微信转账凭证,显示燕新民于2019年7月8日承租案外人位于侯马市环路店铺(房租32000元/年),并支付定金2000元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租金30000元;燕鹏、燕新民就其主张的交通费980.6元、住宿费336元提供相应发票或车票等凭证予以证明。
庭审中,燕鹏、燕新民与亿联百汇公司双方确认自2019年9月燕鹏、燕新民收取佣金后10月份停止合作,亿联百汇公司认为区域运营账号目前仍由燕鹏、燕新民支配,里面的积分可以购物。燕鹏、燕新民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达成的意向是只要发展会员即可奖励运营商3元/个,亿联百汇公司在签约时并未说明首单才有奖励,且亿联百汇公司说交8万元合作费后给予6万元货品及2万元购物券、5000元礼包、直推会员是70%的返佣+10%+10%等优惠。燕鹏、燕新民主张解除合同后亿联百汇公司未履行的义务仍需要履行,亿联百汇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以上事实,有燕鹏、燕新民提交合作合同、合作政策、会员政策、租赁合同、收据、票据、APP截图,亿联百汇公司提交的会员政策、微信聊天记录、合作合同、送货单据、物流单、授权书、账号信息、佣金明细、转账凭证、合同、发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燕鹏、燕新民与亿联百汇公司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双方对合同相对方(两燕鹏、燕新民)及实际履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案涉合同,并约定合同期一年,自签订当日生效,故案涉合同现已到期终止。
燕鹏、燕新民主张亿联百汇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广告支持没有到位;2.承诺的6万货品加2万购物券变成了8万购物券;3.没有兑现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人民币3元/个,变成了首单奖励3元;4.商城消费只给10%的返佣,承诺的额外10%没有兑现,未收到70%佣金(特别是VIP会员及联盟店的返利)。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1.燕鹏、燕新民是亿联百汇公司的区域运营商,合同约定燕鹏、燕新民向亿联百汇公司缴纳合作货款8万元系用于支持各区域市场运营(包含广告费),亿联百汇公司为燕鹏、燕新民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亿联百汇公司收取了合作费用后,对于燕鹏、燕新民的经营仅在其开业时配送了相关开业礼品,亿联百汇公司提交的广告推广合同也系针对其品牌从公司层面进行宣传,未完全履行对燕鹏、燕新民开发市场进行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等合同义务,构成违约。2.双方对于“6万货品加2万购物券”的理解存在分歧,但双方对于该条的依据为《合作政策》载明“(表格部分)县级市合作费8万,电商补贴(商品及购物券)8万,现场签约送等额6万货品+1万购物券(区县代理)”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合作政策》中将“6万”货品与“1万”购物券分别进行列明,明显有区分二者定义的作用,并未直接说明系按8万购物券进行处理,亿联百汇公司辩称系“8万购物券”与其上述列明方式不符;在“6万货品”前附加“等额”的条件,即使按照亿联百汇公司计价规则为购物券的主张,对该“等额”的理解应为与“6万元货品对应的购物券数量”,这也与亿联百汇公司主张已向燕鹏、燕新民赠送共241251购物券(积分)的行为模式相符,按照《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有关人民币购买购物券的比例(1:5)的约定,亿联百汇公司并未依约向燕鹏、燕新民赠送足额购物券(320000),构成违约。3.亿联百汇公司向燕鹏、燕新民提供的《合作政策》约定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人民币3元/个,其后亿联百汇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燕鹏、燕新民发送“亿联百汇会员政策”中明确“补贴运营商在负责区域内新注册普通会员3元个(需要用户在平台交易一单)”并提醒燕鹏、燕新民清晰掌握会员政策内容,燕鹏、燕新民在收到该文件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项约定在会员政策中予以细化的认可,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会员政策中确定的规则支付补贴,从亿联百汇公司提交的系统数据来看,其确实履行了上述义务,燕鹏、燕新民主张亿联百汇公司存在该项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4.《合作政策》约定“代理商享受所代理区域内会员在商城购物利润的10%,代理商商城返点额外增加10%作为合作费返还”,《2019送贝会员政策》约定“区域运营商获得自己直推的普通会员在福利商城消费总利润的70%,获得区域内所有用户在福利商城消费总利润的10%”,从亿联百汇公司提交的系统数据来看,亿联百汇公司对上述返点均支付给燕鹏、燕新民并就返点性质及比例予以说明,且70%的返点系针对区域运营商直推普通会员的消费利润(而不是只要直推普通会员就有70%的返点),燕鹏、燕新民为区域运营商,不适用对于VIP会员及联盟店的返点规定,在燕鹏、燕新民未提交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亿联百汇公司已依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燕鹏、燕新民主张亿联百汇公司存在该项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亿联百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燕鹏、燕新民主张亿联百汇公司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是否应予支持。燕鹏、燕新民主张亿联百汇公司向燕鹏、燕新民支付代理区域发展商城会员奖励204元(3元/个,共计68个)、向燕鹏、燕新民赠送6万元货品及2万元购物券、支付代理区域会员在亿联百汇福利商城购物返点70%。依据前述分析,燕鹏、燕新民主张亿联百汇公司支付发展会员奖励(3元/个)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亿联百汇公司已向燕鹏、燕新民赠送2万元购物券,燕鹏、燕新民另主张亿联百汇公司向其赠送6万元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使按照前述分析,亿联百汇公司未依约足额赠送购物券,因案涉合同已到期终止,要求亿联百汇公司支付剩余购物券已无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将该部分归入燕鹏、燕新民损失,对此不再予以支持。燕鹏、燕新民对于其主张的会员购物返点未提供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且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显示亿联百汇公司已依约向燕鹏、燕新民支付返点,燕鹏、燕新民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10万元。《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损失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现燕鹏、燕新民就其主张违约金的损失依据仅提交《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予以证明,加上前述认定的购物券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燕鹏、燕新民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亿联百汇公司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亿联百汇公司向燕鹏、燕新民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关于燕鹏、燕新民主张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980.6元、住宿费336元、误工费450元、生活费300元。《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因解决相关纠纷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合理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燕鹏、燕新民主张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有合同依据且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误工费及生活费缺乏合同依据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判决:一、亿联百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燕鹏、燕新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二、亿联百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燕鹏、燕新民支付交通费人民币980.6元、住宿费人民币336元;三、驳回燕鹏、燕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燕鹏、燕新民负担1200元,亿联百汇公司负担1100元。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亿联百汇公司向本院提交10份证据,证据1为一审起诉书,拟证明一审认为亿联百汇公司“未将合作货款用于各区域市场运营,构成违约”并不在燕鹏、燕新民一审诉请范围内,一审超范围审理争议事项。证据2为《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拟证明:1.亿联百汇公司缴纳的“合作货款”的用途在于支持各区域(非个人)整体运营;如办公费、广告费以及市场政策支持等,即用于亿联百汇公司经营“送贝”电商平台的各项开支以及对燕鹏、燕新民等人的政策支持,但不包括对燕鹏、燕新民个人进行广告支持、扶持资金;2.燕鹏、燕新民对《合作政策》《会员政策》等有修订和解释的权利。证据3为4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份送贝版本更新(升级)说明、10份系统升级,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将收取燕鹏、燕新民的合作货款按照合同的约定用于开发、维护与升级“送贝”软件。证据4为6个开放平台、6个苹果骑手端及商家端,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将收取燕鹏、燕新民的合作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线上推广“送贝”软件。证据5为部分联盟店信息,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将收取燕鹏、燕新民的合作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线上推广与开拓“送贝”软件线下商户。证据6为燕新民选货单及物流跟踪单、积分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已经按照《合作政策》向燕鹏、燕新民赠送8万电商补贴(商品及购物券)。证据7为燕新民物料明细清单及物流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已经按照《合作政策》向燕鹏、燕新民赠送开业大礼包,履行了支持各区域运营的义务。证据8为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将收取燕鹏、燕新民的合作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对燕鹏、燕新民进行培训和指导,协助其开拓业务和市场。证据9为《区域运营合作合同》(其他运营商)《配货单》,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对其他的区域运营商都是送等额购物券的货品+购物券,而非送等额人民币货品+购物券。证据10为2019送贝·会员政策,拟证明亿联百汇公司的会员政策约定对于区域运营商的政策也是送等额购物券的货品,而非送等额人民币的货品。其中证据3、4、5、8为二审新证据。
燕鹏、燕新民共同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10的证明内容不认可。证据2亿联百汇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的哪些内容。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并不能证明亿联百汇公司将燕鹏、燕新民出资的8万元用于开发其自有的平台。证据6是亿联百汇公司给燕鹏、燕新民等第一批运营商提供的5万购物券的货物,但并不能等同于其承诺的6万货品加2万购物券。证据7,赠送开业大礼包是亿联百汇公司的义务,并不属于区域支持。证据8,亿联百汇公司并未提供培训和指导。证据9,亿联百汇公司的优惠政策并不只针对前五名签约人,而是所有运营商均享有,燕新民曾对此向天河区公安局举报亿联百汇公司合同诈骗。证据10,会员政策的解释权效力低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二审另查明:燕鹏、燕新民一审起诉书事实与理由中提及“亿联百汇公司的广告支持没有到位,公司承诺的6万货品加2万购物券变成了8万购物券”等。2020年5月7日一审开庭审理时燕鹏、燕新民提出《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第四条第8点有承诺要提供广告支持和资金扶持,但亿联百汇公司并未做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1.亿联百汇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应向燕鹏、燕新民支付违约金?2.亿联百汇公司是否应向燕鹏、燕新民支付交通费及住宿费?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关于亿联百汇公司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支持义务问题。《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第二条第8点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货款8万元人民币,此费用将用于支持各区域市场运营,如:办公费、广告费、市场政策支持费等”,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及亿联百汇公司是否严格履行存在争议,亿联百汇公司解释合同上述条款中的支持不是针对燕鹏、燕新民个人,是针对各区域整体运营。即使亿联百汇公司的解释成立,其履行了该条款的义务,但亿联百汇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第四条第8点的“为燕鹏、燕新民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的义务,也构成违约。因为合同第四条第8点明确约定“甲方为乙方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具体方式和额度根据甲方的推广政策制定”,该条约定的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明确是燕鹏、燕新民,亿联百汇公司在二审中提到的其对送贝APP软件宣传开发、相关知识产权软件维护升级、线上推广送贝软件、推广与开拓送贝软件线下商户及赠送8万电商补贴等,并不能视为履行了对燕鹏、燕新民的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
关于《合作政策》中现场签约“送等额6万货品+1万购物券(区县代理)”的理解问题。第一,从合同使用的文字来看,《合作政策》是将“6万货品”与“1万购物券”分别列明,“6万货品”中并没有“购物券”的约定。第二,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该合作政策注明仅限2019/6/22-23号,优惠时段很短,作为现场签约的优惠政策,燕鹏、燕新民有理由相信是送等额6万元货品。第三,对亿联百汇公司所称的交易惯例问题。在燕新民选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中,燕鹏、燕新民选择8万购物券的货,明显是指《合作政策》表格部分的8万电商补贴(商品及购物券)。亿联百汇公司提交的其他运营商《区域运营合作合同》《配货单》所体现的对其他区域运营商赠送的也是与合同约定的合作货款等值的商品及购物券。《2019送贝·会员政策》第5款区域运营商“交10万合作费,公司配10万的兑换商城商品”“获得兑换商城10万购物券的商品”,是指与合作费等值的兑换商城商品。上述情形均无法证明现场签约“送等额6万货品+1万购物券”,为亿联百汇公司所称的“送等额6万购物券货品+1万购物券”。第四,《会员政策》中的上述约定,在形式上属于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现双方对条款有不同理解,也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亿联百汇公司的解释。第五,在“6万货品”前附加“等额”的条件,即使按照亿联百汇公司计价规则为购物券的主张,对该“等额”的理解应为与“6万元货品对应的购物券数量”,与亿联百汇公司主张已向燕鹏、燕新民赠送共241251购物券(积分)的行为模式相符,按照《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有关人民币购买购物券的比例(1:5)的约定,亿联百汇公司并未依约向燕鹏、燕新民赠送足额购物券(320000),也构成违约。综上,亿联百汇公司没有依约送等额6万元货品,也没有赠送足额购物券,其在履行《合作政策》现场签约“送等额6万货品+1万购物券(区县代理)”条款上也存在违约。
因亿联百汇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第七条第3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损失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亿联百汇公司违约程度,酌情确定亿联百汇公司向燕鹏、燕新民支付违约金50000元,属于合理范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焦点二。《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因解决相关纠纷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合理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燕鹏、燕新民对其主张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合同约定。
至于亿联百汇公司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燕鹏、燕新民在诉状中已提出亿联百汇公司广告支持没有到位,在开庭审理时又明确提出亿联百汇公司没有做到《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第四条第8点的约定,则亿联百汇公司完全可以针对燕鹏、燕新民提出的理由进行抗辩和举证,并不存在剥夺亿联百汇公司答辩和举证的权利的情形,一审法院在程序并不存在违法。
综上所述,亿联百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练长仁
审判员 杨 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炜丹
书记员 黄树钿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14215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11464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22198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39041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1634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40086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06民初3163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4750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4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