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0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2020-02-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5人,官司案件8起,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法定代表人:盛恩榜,股东:盛恩榜、孔翠霞,经营范围为:能源科技产品、环保产品、净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研发及销售、产品租赁、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电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等级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电子产品的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酷饮365”第22187684号第11类水净化装置商品商标,但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酷饮365”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梁志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盛恩榜
被告:安徽德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友谊路889号(长青乡政府办公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萍。
被告: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电白水东分公司,住所地:水东镇新湖二路西1号棕榈园108幢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庞清秀
梁志雄与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帮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电白水东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梁志雄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志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梁志雄负担。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炜
书 记 员 陈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