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2020-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佰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棕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30日,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华商世贸2号楼909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鹏,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页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通讯设备、服装服饰、鞋帽、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文具用品的销售及网上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12月22日河南佰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鹏没有注册“佰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南佰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佰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国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河南佰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华商世贸2号楼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5JD8E3P。
法定代表人:杨鹏。
原告周国金诉被告河南佰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佰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金撤回对被告河南佰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金负担。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