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4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2020-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4.2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4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6号412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范梦君,已于2023年12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熙品铺子”第16695308号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嘉鸿(国际)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范梦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9年11月28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和“熙品铺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唐青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芹,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平,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优瑞品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5幢4层1号-12。
法定代表人:余汉明。
被告:余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唐青峰与被告武汉优瑞品笙食品有限公司、余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0年11月30日原告唐青峰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青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青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武汉优瑞品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曾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