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8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2018-06-0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而非天津市和平区大连道4号,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餐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老城街”第3782722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申请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且截止2021年1月4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老城街”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56-1号。
法定代表人穆峰。
原告李龙与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1日,被告在北京市开展销会推广“老城小面”餐饮加盟项目,总加盟费40000元。原告在洽谈时按被告要求先行交纳加盟费10000元。后双方对加盟事宜出现分歧,最终加盟未果。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所交加盟费1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1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11月11日在北京市开展销会推广“老城小面”餐饮加盟项目,原、被告口头约定总加盟费40000元。原告在洽谈时按被告要求先行交纳加盟费10000元,被告出具专用收据一张。后双方对加盟事宜出现分歧,最终加盟未果。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退还所交加盟费。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专用收据一张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加盟“老城小面”餐饮项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后因双方当事人就加盟事宜出现分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龙加盟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克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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