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执310号
裁判日期:2016-09-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而非天津市和平区大连道4号,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餐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老城街”第3782722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申请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穆峰,股东穆峰、吕成成、贾云峰,且截止2021年1月4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老城街”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天津格朗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苗崇华。
被执行人: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56-1号。
法定代表人:穆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苗崇华与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帐户(账号为××××,冻结金额为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所负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执310号裁定对被执行人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帐户(账号为××××,冻结金额为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国
代理审判员 韩 莹
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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