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知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2015-04-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股东: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吴志泽,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皮革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利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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