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9838号
裁判日期:2019-03-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佰兆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3幢6层608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欣,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礼品、化妆品、音响设备、五金交电、灯具、通讯器材、第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凡涉及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流星花园”第12037775号第35类市场营销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夏志高,而非杭州佰兆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欣,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8年4月28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佰兆商贸有限公司和“流星花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杭州佰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3幢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欣。
委托代理人:许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伊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佰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伊民、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佰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杭州佰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金林
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韩瑞功
书 记 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