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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4305号

裁判日期:2019-09-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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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13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TBD68。
  法定代表人:刘永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辉民诉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辉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辉民负担。

审判长    廖 俭
审判员    陈宇帆
审判员    吴志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詹 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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