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2020-09-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3411室东首,而非温州市鹿城区翠微大道黄龙康城商业15幢121号,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股东:刘鹏飞、陈君,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餐饮品牌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注册“大厨星”第3824625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0年11月2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大厨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强,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长亭街9号俊杰科创大厦1905、1906、1907。
法定代表人:成保娃。
原告张强与被告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强未依照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应作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立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齐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