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2019-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3411室东首,而非温州市鹿城区翠微大道黄龙康城商业15幢121号,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股东:刘鹏飞、陈君,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餐饮品牌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注册“大厨星”第3824625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0年11月2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温州市妙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大厨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吴文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露,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凝,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长亭街9号俊杰科创大厦1905、1906、1907。
法定代表人:成保娃。
原告刘莉、吴文霞与被告南京锐星餐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莉、吴文霞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莉、吴文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莉、吴文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莉、吴文霞负担。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