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82民初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2020-09-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市诗妍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8层801室,法定代表人:方登全,股东:方登全、周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租赁;纺织用品、服装、鞋帽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29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方登全,股东方登全、周雄没有注册“蓓依曼”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蓓依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聂满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开瑞,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方登全。
原告聂满辉与被告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聂满辉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满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满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收取2783元,由原告聂满辉负担。
审 判 长 易 清
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
人民陪审员 谢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益
代理书记员 梁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