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2013-05-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股东: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吴志泽,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皮革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
委托代理人易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芳。
上诉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知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何 琼
代理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代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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