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3801号
裁判日期:2020-05-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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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萌,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峰,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蕊与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蕊以与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蕊负担。
审 判 长 俞海苓
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
人民陪审员 曲新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邓怡秋
书 记 员 李兆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