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2019-04-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御腾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0日,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189-1号历下软件园D座四楼,法定代表人:郭绍栋,股东:郭绍栋、李云和、冯业振、李士心、赵秉国,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酒店管理;机械设备、餐具、陶瓷制品、服装的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房屋租赁。
原告:韦志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御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柏明弟,经理。
原告韦志昕与被告济南御腾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韦志昕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志昕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韦志昕负担。
审判员 段勇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