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5民初20682号

裁判日期:2019-04-3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2号山海汇花园10号楼办公第25层2506至2509房(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张金武,股东:张彦伟、张金武,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拉斐贝贝”第15250141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涵泽服饰有限公司,而非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金武,股东张彦伟、张金武,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和“拉斐贝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2号山海汇花园10号楼办公第25层2506至2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1LJM0Y。
  法定代表人:张金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颖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胜平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时,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在百度贴吧“揭露品牌童装加盟吧”等处的侵权内容,判令被告在百度贴吧“揭露品牌童装加盟吧”公开发表对原告的赔礼道歉及澄清声明,被告删除在百度贴吧名为“×××骗子”的用户名;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在辽宁省麦凯乐商场经营“×××”品牌童装。被告向原告交纳首批货款7万元,被告进货按照零售价3折结算。2018年5月13日-6月15日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70281.8元。2018年8月8日、8月22日被告向原告退货,原告均向被告补货。2018年9月,被告因货品问题与原告发生争议,被告向原告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双方多次沟通,被告均拒绝与原告协商解决。201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度贴吧起名为“×××骗子”,在网络上发布歪曲事实的内容,并在百度贴吧回复“×××童装是骗子”等损害原告商誉的内容。经原告进行公证取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做出(2018)粤广南粤第704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于2018年9月5日在百度贴吧帖子“×××童装集成店”回复“×××童装骗子……188××××9158”等内容。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做出(2018)粤广南粤第704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于2018年9月2日在百度贴吧“揭露品牌童装加盟吧”帖子“想要加盟个品牌童装”回复“加盟就会被骗”,引起多名网友的留言,被告更加回复其他人“死骗子”。原告认为,被告在百度贴吧使用“×××骗子”的名字,在相关童装的帖子下留言“×××骗子”等内容,被告的留言已经有多人阅读。被告虚构事实,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擅自在知名网络平台上发布损害原告名誉的言论,损害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综上,被告在百度贴吧上发布歪曲事实、诋毁原告名誉的言论,给原告的市场声誉和经营秩序造成极大损害,导致公众对原告服务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称若被告能够证明已经完全删除侵权内容,则不再主张“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侵权内容”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仅就原告的服务陈述客观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后发现原告的服务与签订合同前的保证不符,有诸多违约情况存在,不仅没有开店扶持,而且产品质量差,衣服存在掉色、脱线、破损的情况,衣服款式长期不更新,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亏损严重,无法盈利。原告在处理与被告的加盟纠纷时,态度不积极、服务不到位,导致加盟商对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被告在网上作出客观陈述,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第二次庭审中,被告称其已经删除了侵权内容,修改了用户名,网上不存在已发表的对原告不利的内容。被告在删除时发现贴吧内有几百个帖子评论各个品牌的言论,网上有很多这种信息,根本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诉讼中,原、被告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经审查,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由本院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另查明,一、“×××”系原告拥有的商标,并领取了注册证书。二、至本案开庭时,被告已删除了其在百度贴吧“×××吧”及“揭露品牌童装加盟吧”帖子中发表的文字,并修改了其用户名。三、原告为办理取证事宜支出公证费16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我国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告在百度贴吧中使用“×××骗子”的名称,在“×××吧”等帖子下发表诸如“无良商家”、“骗子公司太无耻了”、“我是被骗子公司骗了”等文字,而“×××”是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上述文字带有强烈的负面评价色彩,在并无充分证据认定原告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情况下,显然已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被告对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本应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但其在网络上发表的上述言论极易引起他人对原告的误解,被告的行为已超出了维权的必要限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由于被告已删除了侵权文字,且修改了用户名,对原告的损害已实际停止,故无需再判令停止侵害;又因被告只是在数量有限的群体中发表侵权言论,且相关文字的存续时间不长,社会影响力不大,故无必要在百度贴吧中进行道歉及消除影响,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虽然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显然过分高于其因此受到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情节、过错、影响范围及原告为此付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元。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孙颖负责;
  二、孙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
  三、驳回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500元并于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炎
人民陪审员  李结梅
人民陪审员  周素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丽斯

  • 拉斐贝贝运营总部
  • 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2号山海汇花园10号楼办公第25层2506至2509房(住所申报)
  • 官网地址: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里广路广物国际广场25层
  • 免费电话:400-811-6892
  • 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富街402号3号楼3-410室(江宁开发区)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拉斐贝贝童装加盟后联系不上人 24.49445万元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