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终12304号
裁判日期:2019-1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2号山海汇花园10号楼办公第25层2506至2509房(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张金武,股东:张彦伟、张金武,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拉斐贝贝”第15250141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涵泽服饰有限公司,而非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金武,股东张彦伟、张金武,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和“拉斐贝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2号山海汇花园10号楼办公第25层2506至2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1LJM0Y。
法定代表人:张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颖,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选鹏,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佛山市潮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正坚
审 判 员 邱程辉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航
书 记 员 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