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2020-08-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而非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股东:金光明、李德华,经营范围为:铝制家具、智能家居用品、环保装饰材料、家居装饰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加工、生产、批发兼零售;门窗、地板的制作及安装;模具、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阿森罗”第19181024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商品商标,但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阿森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邹仁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一平,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仁学诉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仁学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仁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仁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邹仁学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鲁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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