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81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2020-06-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3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股东:李保卫、李民忠、吴兴周,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合成板材、门窗、地板、工艺装饰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安装销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易拓”第13523418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但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和“易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邓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美,江西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邓勇兵与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其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勇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园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