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2020-07-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3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股东:李保卫、李民忠、吴兴周,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合成板材、门窗、地板、工艺装饰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安装销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易拓”第13523418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但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和“易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某,女,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赖良强,贵州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东方大道产业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576321755F。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秦某某,男,住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0年7月2日以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星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3元,由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胡祯兰
人民陪审员 杨 露
人民陪审员 胡广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