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2018-10-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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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朝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3884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武与被告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武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朝武负担。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