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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2018-10-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60号楼4层409室,法定代表人:王慧,股东:王慧、管考鹏、杨啸、姜全伟、孙桂花、顾绍安、刘志红,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居家养老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益年”第13449321号第44类保健站服务商标,但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益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朝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3884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武与被告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武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朝武负担。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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