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温永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2015-07-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股东: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吴志泽,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皮革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玉凤。
被告:连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立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雪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37元,现减半收取7419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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