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2020-02-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鼎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昱伦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东路85-113号502房,法定代表人:王富兰,股东:刘杨、王富兰、彭欢欢,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干果、坚果批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总部管理;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鼎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星座之约”第14353408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广州鼎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星座之约”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思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宝,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涛,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鼎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东路85-113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王富兰。
原告马思嫚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返还合同款49800元及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思嫚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3717号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思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孙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