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2020-07-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国际中心8-10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叩胜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自助售货机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黑玛国际”第28494821号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服务商标申请人为福建点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叩胜男,且截止2019年4月20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黑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范永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国际中心8-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GY732X。
法定代表人:叩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瑞,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杰诉被告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杰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永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范永杰负担。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