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4执4466号
裁判日期:2019-12-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靓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22号天一家园天一大厦1609,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文杰,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研发与咨询;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机电设备、包装材料、水暖器材的销售(含网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动售货机、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服装设计、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靓娇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靓娇”第18951458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安徽靓娇科技有限公司和“靓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白贤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靓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22号天一家园天一大厦1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9DBN8Y。
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6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代理费89800元、设备押金9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执行费13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穷尽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执47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成莹
审判员 陈孟凯
审判员 朱广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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