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9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2019-0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法定代表人:邓龙龙,股东:周萍华、邓龙龙,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中餐服务;西餐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场调研服务;陶瓷、玻璃器皿零售;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批发;香精及香料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供应链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家电设备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茶颜山”第19597553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但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茶颜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曾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
法定代表人:邓龙龙。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立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静宜
书 记 员 吴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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