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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6713号

裁判日期:2019-09-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法定代表人:邓龙龙,股东:周萍华、邓龙龙,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中餐服务;西餐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场调研服务;陶瓷、玻璃器皿零售;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批发;香精及香料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供应链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家电设备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茶颜山”第19597553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但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茶颜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升平下街3号金渝广场3楼B19。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国作登字-2016-F-00310281号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与喜茶品牌结合使用,在全国范围内极具有知名度。原告在其官网上有就喜茶的系列产品(产品包装上印有涉案美术美术作品)及全国各地的直营店信息进行介绍。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官网“xicha999.com”及微信公众号“xicha999”大量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宣传其加盟业务。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许可加盟商在实体门店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作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宣传材料,删除网上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宣传信息;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国作登字-2016-F-00310281号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向本院进行举证,上述证据中显示原告在其官网上介绍喜茶系列产品时,产品包装上均印有国作登字-2016-F-00310281号美术作品,由此可推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国作登字-2016-F-00310281号美术作品确有在互联网上在线传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经营的官网“xicha999.com”及微信公众号“xicha999”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国作登字-2016-F-00310281号美术作品进行宣传其加盟业务,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国作登字-2016-F-00310281号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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