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1执10214号
裁判日期:2019-12-0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法定代表人:邓龙龙,股东:周萍华、邓龙龙,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中餐服务;西餐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场调研服务;陶瓷、玻璃器皿零售;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批发;香精及香料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供应链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家电设备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茶颜山”第19597553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但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茶颜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满建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继梅。
申请执行人满建臣与被执行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终59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805元,执行费为49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昊
审判员 姚金龙
审判员 黄游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土泉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5748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32026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2930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9659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7186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1执10214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1民初1546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8242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6713号
-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92民初1650号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91民初4902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2民初7452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4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