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7186号
裁判日期:2019-12-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法定代表人:邓龙龙,股东:周萍华、邓龙龙,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中餐服务;西餐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场调研服务;陶瓷、玻璃器皿零售;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批发;香精及香料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供应链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家电设备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茶颜山”第19597553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但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茶颜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升平下街3号金渝广场3楼B19。
法定代表人:孙继梅,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英与被告童艳、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美英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美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赞赞
人民陪审员 吴少明
人民陪审员 赵学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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