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5748号
裁判日期:2020-02-2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法定代表人:邓龙龙,股东:周萍华、邓龙龙,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中餐服务;西餐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场调研服务;陶瓷、玻璃器皿零售;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批发;香精及香料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供应链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家电设备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茶颜山”第19597553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但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茶颜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升平下街3号金渝广场3楼B19。
法定代表人:孙继梅。
被告:孙继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陈庆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西公司)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公司)、被告孙继梅、被告陈庆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西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美公司、孙继梅、陈庆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西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凯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西西公司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第19325336号、第193253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宣传材料,删除网上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传信息;2.凯美公司立即将“xicha”域名注销或转移给美西西公司;3.凯美公司在《南方日报》及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美西西公司道歉,消除影响;4.凯美公司赔偿因其侵犯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孙继梅承担连带责任;5.陈庆涛赔偿因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侵犯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6.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美西西公司旗下的“喜茶”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和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声名以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自2015年12月,美西西公司筹备注册登记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团队开始在广州、深圳、上海、杭州、北京各一线城市的多处黄金地段开设以“喜茶”为品牌的店铺,并投入大量宣传推广。短短数年时间,美西西公司的“喜茶”门店已遍布全国近30座城市,开设两百多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各门店更是极具人气,常常可见消费者排长队购买。美西西公司的“喜茶”、“HEEKCAA”等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极具知名度。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品牌,美西西公司将“喜茶”、“HEEKCAA”等商标申请注册并已获准,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具体包括: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第19325336号、第19325382号注册商标。为保证饮品的质量及各门店的服务水平,美西西公司的所有“喜茶”门店均采用直营模式,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加盟及代理,美西西公司的对外广告宣传中均将店铺直营、不接受加盟作为重要提示告知了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2018年,美西西公司发现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茶馆场所内的店招、墙饰、茶杯、宣传单等部位大规模使用与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喜茶”、“HEEKCAA”等标识,严重侵犯了美西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1月8日,美西西公司向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圩区分局投诉,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以下简称港座茶馆)属于与凯美公司合作经营的“港座喜茶”项目,并提交了与港座茶馆的《合作协议书》。原告经查询发现,凯美公司在其域名为“xicha999.com”的网站及微信号为“xicha999”的公众号中上大量使用“喜茶”、“HEEKCAA”极为近似的HEAKCEE”、“INSPIRATIONFORTEA”进行宣传及招商,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喜茶”特许加盟经营项目,特许加盟经营形式包括标识许可,统一店铺空间设计、装修标准、装潢样式、标识规格等,而事实上,美西西公司与凯美公司毫无关系,也从未与其开展过任何商业合作。美西西公司认为,凯美公司及港座茶馆在奶茶、果汁、咖啡及商业管理辅助、咖啡馆、茶馆、餐厅服务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及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凯美公司及港座茶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凯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凯美公司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的介绍中,大量地使用“喜茶”称呼,并配备“HEAKCEE”、“INSPIRATIONFORTEA”等,使用与美西西公司几乎相同的饮品包装、装潢图案等宣传方式,甚至直接将美西西公司的品牌喜茶的拼音“xicha”直接作为其网站域名及微信公众号,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喜茶”项目良好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凯美公司提供的加盟服务系来源于美西西公司或与美西西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足以产生市场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凯美公司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孙继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港座茶馆为个体工商户,在起诉期间注销,其经营者陈庆涛依法应承担港座茶馆存续期间的侵权责任。综上,美西西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凯美公司、孙继梅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陈庆涛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2017年6月12日,陈庆涛通过网络了解凯美公司所授权的“港座喜茶”相关信息,网上介绍“港座喜茶”的创始人跟美西西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云宸原先是一起做“皇茶”的合伙人,因意见不合,各自成立了公司。但是凯美公司旗下的项目“港座喜茶”接受加盟,保教包会,且提供技术支持。陈庆涛遂参观了凯美公司的样板店,并于当天和凯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缴纳了加盟费59800元,合同注明终身有效。2017年6月17日,陈庆涛再次向凯美公司支付了材料费29352元。店铺的店招、室内装修均按照凯美公司提供的装修图片安装。“港座喜茶”的所有相关授权书都是由凯美公司提供的。店铺的加盟费用、材料、设备、装修、选址、装让等共花费了200000元。陈庆涛于2017年8月15日在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圩分局(以下简称梧州工商局龙圩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梧州茶馆,并于2017年9月正式开业经营。凯美公司安排了带店指导老师。经营期间,梧州茶馆的生意并不好。2019年1月8日,梧州工商局龙圩分局接到美西西公司的投诉对梧州茶馆进行了查处,并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直到此时,陈庆涛才知道凯美公司提供的项目标识涉嫌侵权,该公司介绍给陈庆涛的所有信息都是假的。自此,陈庆涛已无心经营,打算转让店铺,但是半年的时间过去了,也没转让成功。直到2019年9月,陈庆涛才以低价将店铺转让出去。美西西公司的“喜茶”店铺均开设在大城市,并未在梧州市开设,其“喜茶”商标并未为人熟知,加上陈庆涛本人也并不具备侵权的故意。美西西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要求陈庆涛负担100万元的赔偿理据不足。陈庆涛为开设梧州茶馆已经出资甚多,不但没有因此获利,还背负了一身贷款,现在靠夫妻微薄的工资过活,经济十分困难,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凯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美西西公司对陈庆涛主张的高额经济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美西西公司诉请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第13595312号“喜茶”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金成和,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茶馆;饭店等,有效期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2016年12月6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美西西公司。
第12498753号“喜茶”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楼成成,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有效期自201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2016年12月6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美西西公司。
第20496052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餐馆;餐厅;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有效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
第20495983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等,有效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
第20495824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有效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
第2049568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包括茶饮料;茶;冰茶等,有效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
第19122283号“HEEKCAA”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等,有效期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7年3月20日。
第19122315号“HEEKCAA”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餐馆;餐厅;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有效期自2017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
第19325336号“INSPIRATIONFORTEA”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餐馆;餐厅;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有效期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
第19325382号“INSPIRATIONFORTEA”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等,有效期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
根据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以喜茶或HEYTEA为检索词,在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刊登的报纸和期刊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07篇文章,刊载的报纸、期刊、网站包括南方都市报、海峡导报、北京商报、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商报等。
喜茶品牌自2015年度至2019年度曾荣获2015-2016年度中国最具成长性连锁商业品牌、2017中国餐饮创新力TOP100、年度国潮榜样、第八届中国健康食品七星奖、2019中国茶饮十大品牌等奖项;美西西公司荣获2017年度广东餐饮百强企业、2018粤港澳大湾区新经济企业TOP100、新商业100年度榜年度最佳A轮公司等称号。
根据喜茶官方网站显示:美西西公司自营门店分布于中国大陆36个城市以及香港地区,国际门店位于新加坡。门店总量共计292间,门店内装潢及茶饮外包装均使用了“喜茶”、“HEEKCAA”“INSPIRATIONFORTEA”标识。
美西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招商证券》上刊登的《新式茶饮深度报告》文章,拟证明“喜茶”为热门城市排名前三的饮品,目前融资AB两轮,共融资5亿元,2017年购物中心关注餐饮品牌TOP50第5位,新式奶茶净利润为11%。
二、美西西公司主张各被告的侵权事实。
(一)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作出的(2018)浙杭之证字第11190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26日监督了美西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际彪使用公证处电脑和网络,进行的保全证据行为。詹际彪通过谷歌浏览器登录百度搜索引擎,在百度搜索栏输入“港座喜茶”进行搜索,点击“港座喜茶官网”打开页面,点击底部的“粤ICP备13065568号”打开页面,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凯美公司。浏览该网站,可见在该网站的显著位置分别使用了图案及标识。公证书第11页显示该网站展示了“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公证书第12页显示该网站“灵感之茶”项下展示了诸如“四季果茶”等多款饮品。公证书第18页显示该网站“投资优势”项下载有“形象优势”“资源优势”“管理优势”“服务优势”“教学优势”等子栏目内容。公证书第23页显示该网站展示了“单店投资”的三类店铺,分别为标准店、形象店、旗舰店。
关闭上述网站,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zf.qudao.com”,进入渠道网,显示港座喜茶的投资金额为1-5万元,意向加盟者为1446人,申请加盟者为83人,运营机构为凯美公司,该网站还介绍了港座喜茶的项目和加盟优势、加盟条件等内容。
关闭上述网站,打开百度文库,在搜索栏中输入凯美公司企业名称,显示多篇文档,名称为“选择港座喜茶,吸金不成问题”“开一家港座喜茶容易吗?低投资”,文章底部载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座喜茶官网××”内容。
(二)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作出的(2018)浙杭之证字第4019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监督了美西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际彪使用公证书手机及网络,进行的如下证据保全行为。打开手机,下载微信,选择添加朋友,在搜索框输入“HEAKCEE又一喜R茶”,进入页面,点击公众号“HEAKCEE又一喜R茶”,进入该公众号,点击“更多资料”,显示该公众号的微信号为“xicha999”,账号主体为凯美公司。名称记录显示,该公众号初始注册名称为“喜茶HEAKCAA”。该公众号内展示了多种奶茶图片,在奶茶的杯体上显示了标识,公众号内还载明:单店投资加盟费用分别为标准店39800元、形象店49800元以及旗舰店59800元,另加年度运营服务费2000元/年;区域代理费分别为20万、15万、12万、11万、10万,另加年度运营服务费0.5万/年。
2017年6月12日,凯美公司与陈庆涛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凯美公司同意陈庆涛在广西××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开设“港座喜茶”餐饮店,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签约费用为59800元。上述《餐饮服务协议书》签订后,陈庆涛遂开业经营梧州市龙圩区港座新式茶馆(以下简称“港座茶馆”)。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港座喜茶餐饮店的店招及内部装潢使用了标识。2019年1月8日,美西西公司向梧州工商局龙圩分局进行投诉,该局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梧工商龙贵字【2019】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陈庆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审理中,美西西公司主张,凯美公司在官网上使用中的“喜茶”文字侵犯了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注册商标;使用的“HEAKCEE”“HEAKCAA”英文标识侵犯了第19122283号、第19122315号注册商标;使用的标识侵犯了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注册商标;使用的“INSPIRATIONFORTEA”标识,侵犯了第19325336号、第19325382号注册商标。
美西西公司主张凯美公司的官方网站域名中的“xicha”为喜茶中文的拼音,在读音上与喜茶中文一致,构成对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美西西公司主张,凯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标识,侵犯了美西西公司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第19122283号、第19122315号注册商标。
美西西公司主张凯美公司与陈庆涛共同经营港座茶馆,两被告共同在港座茶馆中使用的,侵犯了第13595312号、20496052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注册商标。
陈庆涛向本院提交银联单据、物料清单、收据,证明向凯美公司支付了合同款59800元、材料款29352元。
本院向梧州工商局龙圩分局调取了查处材料,材料中仅有第15439497号“港座”、第19085782号“又一喜”两个注册商标证书,“HEAKCAA港座喜茶”标识仅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凯美公司特许其他加盟商开设“港座喜茶”餐饮店的情况。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调查告知书》(渝江北工商经查告字【2018】152号)载明,美西西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投诉位于重庆市××观音桥步行街××城购物中心7F的店内,使用“喜茶”“HEAKCAA”等注册商标一事情况属实,被诉人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为凯美公司,该局已责令该店铺停止销售。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凯美公司与王丹签订《凯美合作协议书》,授权王丹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区“港座喜茶”品牌加盟商,王丹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王丹经营的港座奶茶店未经美西西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喜茶”“HEAKCAA”“一举杯喝饮料的侧面黑发人形”“INSPIRATIONFORTEA”图形,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港座奶茶店赔偿美西西公司6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凯美公司与王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显示,王丹需要支付凯美公司相关费用105000元,服务费用5000元。
2017年9月20日,凯美公司与李丽娥签订《凯美合作协议书》,约定,凯美公司授权其开设“又一喜茶”餐饮店。李丽娥向凯美公司支付相关费用35000元,根据凯美公司与李丽娥签字、盖章的《设备大礼包》载明:凯美公司的已收金额为70440元。
四、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美西西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500元,有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律师费50000元(暂无票据证明)。
凯美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孙继梅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凯美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商品零售贸易、预包装食品批发、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等。
港座茶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庆涛,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9年10月15日,港座茶馆经核准注销了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应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审查。
一、美西西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美西西公司是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第19325336号、第193253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前述权利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美西西公司有权就侵犯前述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凯美公司、梧州茶馆是否实施了侵害本案权利注册商标的行为。
凯美公司在官方网站使用了图片,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图片,前述图片中的喜茶文字,与美西西公司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注册商标“喜茶”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字体上构成近似,属于近似标识;前述图片中的“HEAKCAA”英文标识与美西西公司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注册商标“HEEKCAA”除第二个英文字母外,其他字母相同,字母个数也相同,二者构成实质性相识;前述图片中的“HEAKCEE”与美西西公司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注册商标“HEEKCAA”中虽然有三个字母不同,但其实仅是将字母E和A的前后顺序调换,整体上比照权利商标没有增加新的字母,且标识最后的字母也显示为两个字母的重复排列,与权利商标结构、排列组合及字母选择上基本相同,极易引起视觉混淆,与美西西公司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似标识。前述图片中的“一举杯喝饮料的侧面黑发人形”图形标识,与美西西公司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注册商标整体外观上基本无差别,构成近似;前述图片中“INSPIRATIONFORTEA”标识,与美西西公司第19325336号、第19325382号注册商标字母个数,排列组合基本无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凯美公司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均宣传了茶饮料商品,也宣传了特许经营服务,落在前述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属于同类商品或服务,凯美公司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前述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凯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被控侵权标识享有合法授权,其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美西西公司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第19325336号、第19325382号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宣传材料、删除宣传信息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孙继梅为美西西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美西西公司的官方网站域名中的“xicha”为字母标识,虽从拼音的整体呼叫来看,与“喜茶”同音,但“喜茶”文字为臆造词,在注册时并未加注拼音,本身不具备特定的含义,目前也未被评定为驰名商标,故仅凭单独的“xicha”字母标识,并不足以与“喜茶”文字形成特定的关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者不构成近似标识,故美西西公司使用含有该拼音的域名并不构成对涉案权利商标的侵权,美西西公司要求凯美公司立即将“xicha”域名注销或转移给美西西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港座茶馆在经营店铺中使用了,前述图片中的“HEAKCAA”“喜茶”及“一举杯喝饮料的侧面黑发人形”图形标识,根据前述论述,均与美西西公司第13595312号、20496052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港座茶馆经营的为茶饮料生意,与前述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认为为同类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现陈庆涛本人表示已将港座茶馆转出,港座茶馆的工商登记已经依法注销,陈庆涛与凯美公司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也已经到期,可以推定港座茶馆已停止侵权行为,但港座茶馆仍应对侵权行为对美西西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港座茶馆已经依法注销,该主体由陈庆涛个人经营,故港座茶馆的债务应当由陈庆涛以个人财产负担。美西西公司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凯美公司与港座茶馆存在共同经营行为,要求凯美公司就港座茶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美西西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为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且美西西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因凯美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商誉受到实质性影响,故要求凯美公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三、各被告应负担的赔偿金额认定问题。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美西西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美西西公司对于主张的律师费虽然没有提供票据,但考虑到美西西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势必存在成本支出,故本院对美西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美西西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各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但美西西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凯美公司已经向包括陈庆涛在内的四个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服务,故凯美公司势必对此获得了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凯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00000元(含合理费用),孙继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庆涛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60000元。
凯美公司、孙继梅、陈庆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第19325336号、第193253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材料、删除侵权网络信息;
二、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被告孙继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庆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700元,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共同负担15800元,被告陈庆涛负担13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各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张雪娟
人民陪审员 梁浩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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