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3执1538号
裁判日期:2020-06-1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芯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耀远路交口中辰创富大厦E座202-5,法定代表人:章永恒,股东:李慧、汪强、章永恒,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推广;生物技术研发与咨询;成人用品、成人保健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的销售(含网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自动售货机、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的销售;服装设计、销售;企业管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芯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情趣69购”第28248960号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7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芯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和“情趣69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沈巧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滨县。
被执行人:安徽芯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耀远路交口中辰创富大厦E座20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FLB99。
法定代表人:章永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巧娟与安徽芯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偿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148664.5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