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2017-04-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1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25号101室西侧,法定代表人:方俊,股东:方继炎、方俊,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投资管理与咨询,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自有媒体的发布,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舞林大会”第5474530号第41类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新星文化舞蹈艺术中心,而非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方俊,股东方继炎、方俊,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起诉人邓宣飞,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
起诉人邓宣飞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加盟保证金10000元,以及加盟费150000元,合计1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花费的手续费27.50元,以及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算至2017年4月7日止的利息损失999.45元及后续利息损失26.30元/天;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结合起诉人提交《舞林大会加盟代理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及诉状自认的事实:起诉人租赁了坐落于润城小区四区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润城小区。因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邓宣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