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2019-08-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而非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股东:金光明、李德华,经营范围为:铝制家具、智能家居用品、环保装饰材料、家居装饰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加工、生产、批发兼零售;门窗、地板的制作及安装;模具、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阿森罗”第19181024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商品商标,但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阿森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邹仁学,男××××年××月××日出生,住蓬莱市。
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任经理。
原告邹仁学与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返还装饰装修款60000元及利息。
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第八条8.5款约定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约地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移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201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被告授权原告为被告在烟台市蓬莱市西欧风情家具系列产品的经销商。该合同第八条8.5款约定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约地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南路2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心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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