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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民初7896号

裁判日期:2019-12-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泰股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北五路6号D30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覃昌业,经营范围为:水果批发;水果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服装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批发;服装辅料零售;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检测;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饰检测;包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CH-21”第2001308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马小平,而非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覃昌业,且截止2018年12月1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和“CH-21”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程林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创业,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2栋507室。
  法定代表人:覃昌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程林萍与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程林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141元,并赔偿原告营业损失10000元,共计3914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原告经被告公司的招商经理罗君介绍,通过“拿货免费加盟的模式”向被告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共计30684元。2019年4月,原告收到被告货物108件,后部分返货给被告。后经多次追要,被告未发货,现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林萍起诉被告的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林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全额退还原告程林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 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建闪
书 记 员   徐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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