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2020-03-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泰股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北五路6号D30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覃昌业,经营范围为:水果批发;水果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服装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批发;服装辅料零售;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检测;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饰检测;包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CH-21”第2001308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马小平,而非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覃昌业,且截止2018年12月1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和“CH-21”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2栋507室。
法定代表人:覃昌业。
原告刘莹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终止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9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莹于2020年2月28日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按照《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明确的支付方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刘莹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莹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李 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如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执2512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5176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33991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467号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8民初5494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7519号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民初7896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2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