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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执2512号

裁判日期:2020-06-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泰股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北五路6号D30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覃昌业,经营范围为:水果批发;水果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服装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批发;服装辅料零售;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检测;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饰检测;包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CH-21”第2001308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马小平,而非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覃昌业,且截止2018年12月1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和“CH-21”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林英嫦,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覃昌业。

申请执行人林英嫦与被执行人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2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85元,执行费为51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111执2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瑞林
审判员    冯子鸿
审判员    陈晓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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