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2020-04-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30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8号星悦商务广场四楼4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童超,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乳制品批发;糕点、面包零售;乳制品零售;企业总部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服装和鞋帽出租服务;工具及手工设备出租服务;道具出租服务;干果、坚果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干果、坚果零售;陶瓷、玻璃器皿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江边茶”第2421594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广州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边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申小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广州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法定代表人:童超。
原告申小倩诉被告广州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申小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小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红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巫晓铭